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津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202民初258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某有限公司预交的4,902.10元,退还予某有限公司4,877.1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