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81财保34号
申请人福建省邵武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人(邵武)竹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账号:13×××11)的存款453231.53元。担保人杨兴茂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邵武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福人(邵武)竹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障今后的判决得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人(邵武)竹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账号:13×××11)的存款453231.53元,冻结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杨兴茂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邵武字第××号),冻结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2787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邵武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车荣建
书记员 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