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781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福建省**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迎宾路迎***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款289901.6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六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9日,***与**签订模板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市金塘工业园区福建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02车间、公用工程楼、甲类仓库工程模板制作安装分项工程转包给***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逾期期间应按拖欠款每日万分之八支付乙方违约金。2020年7月完工,2020年7月30日经结算,**拖欠工程款782275.16元,扣除六建公司支付的412373.50元、**支付的8万元,尚欠工程款289901.66元。据了解,**市金塘工业园三期兽药、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及饲料添加剂项目系福建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给六建公司施工,六建公司违法转包给**施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给付责任及约定的违约金。六建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对拖欠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作答辩。 六建公司辩称:***与**签订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六建公司不知情,与六建公司无关。六建公司是根据**上报的工人工资情况向工人发放工资,六建公司未向***支付过任何工程款。***诉请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9日,**(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签订模板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102车间、公用工程楼、甲类仓库1工程模板制作安装分项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工程名称兽药、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及饲料添加剂项目(一期),木工形式为模板制作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逾期期间应按拖欠款每日万分之八支付乙方违约金。 2019年12月15日,福建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雨水应急池。 ***对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7月30日,***与**经结算,工程款(包含雨水应急池)共计782275.16元。由六建公司以发放工资形式支付工程款412373元,**支付工程款80000元。尚有工程款289901.66元未支付。 同时查明,2020年4月16日,六建公司与**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福建省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兽药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及饲料添加剂项目(一期)建筑物土建工程,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招标范围内容包工包料,中标价格1千万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模板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雨水应急池施工合同同书、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模板结算单、工资发放表,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关于六建公司与**的关系。本院认为,六建公司与**虽然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内部承包合同”,但从合同关于承包原则、工程质量、工地安全等约定的内容,如合同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六建公司与业主约定的标准,工地安全由**全权负责,**必须为所建工程和工地所有人员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支付等,不符合内部承包的特征。**系借用资质承包工程。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除雨水应急池外)系**借用资质承包的工程;雨水应急池系**无资质承包的工程。因此,**与***签订模板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及雨水应急池承包合同无效。***诉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予以支持;诉请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9901.66元及其利息(自2023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9元,减半收取计2824.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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