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东北农副业基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15121号
原告:黑龙江省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07000156X4(1-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东北农副业基地。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东北农副业基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黑龙江省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10万元,给付燃气开栓及安装费20194.13元,合计120194.13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宾馆客房附属设施(见附表价值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14年9月1至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合同到期,被告起诉迁让房屋,法院判决原告迁出。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属于原告的宾馆附属设施均遭拒。同时2015年原告装修宾馆会议室花费14.5万元,被告承诺承担10万元也没有给付,另原告付燃气开栓及安装费20194.13元也应由被告返还,因协商未果无奈原告诉至贵院。
本院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东北农副业基地在2017年5月已经撤销,该单位已经不存在,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