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民特49号
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永和街7号1栋2单元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154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臻尚公司称,(一)臻尚公司与豪邦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所涉工程师***私自刻制臻尚公司公章,冒用臻尚公司名称而自行承揽的工程,不是臻尚公司承揽的工程。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哈尔滨西站侯车层品牌框架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上臻尚公司公章,是***私自刻制的假章,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臻尚公司未与豪邦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即臻尚公司未与豪邦公司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二)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过程中,臻尚公司对***及***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是假的,是***利用其私自刻制的臻尚公司印章伪造的委托代理手续。***和***律师均不是臻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是剥夺了臻尚公司依法参加仲裁的程序权利,仲裁程序违法。2.***既不是臻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和***律师均无权代表臻尚公司选定仲裁庭和仲裁员,也无权签署《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因此,仲裁庭组成违法。3.仲裁委员会应向臻尚公司送达的法律文书均是***或***律师签收,不产生向臻尚公司送达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委员会向臻尚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过程中,凡是以臻尚公司名义提交的法律文书上所加盖的臻尚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名章,均是***私自刻制的假章,不是臻尚公司真实的印章,相关法律文书均不是臻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故申请: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豪邦公司承担。
豪邦公司称,臻尚公司的申请没有任何的证据,不具备法律的效力。诉争的合同是两个公司之间正常进行的,公司对该业务知情也直接参与了该业务,不但签署了合同,而且还收取了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后两个公司之间进行了接触和交流,在仲裁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文书也是送达到臻尚公司法定注册地址,臻尚公司在仲裁中从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臻尚公司借公章有误提出撤销执行是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恳请驳回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哈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9万元;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5万元;三、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反请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预交仲裁费用14,678.00元,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南京豪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10.56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467.44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10,932.00元,由其自行承担。以上给付事项合计458,467.44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本次仲裁中,臻尚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提交了时任臻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律师代理仲裁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加盖有臻尚公司公章和**名章),即应诉并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审中,时任臻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过程,并未对仲裁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亦未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内容及加盖的臻尚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异议。
再查明:2016年9月22日,臻尚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行政登记,即将原董事长**变更为现董事长***,并更换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㈠没有仲裁协议的;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臻尚公司诉讼主张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问题。经审查,臻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参加了本案仲裁的庭审过程,未对其公司提交的臻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提出异议,证明文件有效,且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上述证明文件真实性只做形式性审查。因此臻尚公司应对证明文件上加盖臻尚公司公章、**名章真实性负责审查,归责于仲裁庭无法可依。进而***、***律师依臻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有权代为行使签署《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选定仲裁庭和仲裁员,也有权代为行使应诉和反请求权及签收法律文书等。因此,臻尚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臻尚公司诉讼主张臻尚公司与豪邦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私刻臻尚公司公章,冒用臻尚公司名称而自行承揽工程,不是臻尚公司承揽的工程,代表臻尚公司与豪邦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所加盖的臻尚公司公章虚假的问题。与前述同理,且时任臻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庭审对合同证据的质证,未对真实性提出质疑,视为认可,故臻尚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臻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