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88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总经理。
被申请人: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信福,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188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2,23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银行账户额度已满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XX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额度已满。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虹桥虹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宇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梦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