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信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奕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广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礼公司)、上海盛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引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泓钦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开始前丰礼公司从未向泓钦公司主张过工程量缺失,双方对增加工程量也有工程签证单为证。丰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量存在缺失的事实成立。泓钦公司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无需就本案工程造价委托司法审价。泓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系泓钦公司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对此,泓钦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泓钦公司提供的工程签证单仅有施工项目而无计价方式,亦无法判断是否均在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外,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需就系争工程造价委托司法审价,本院予以认同。泓钦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拒绝审价,导致系争工程造价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泓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泓钦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范 一
审 判 员  李 烨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