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6民初25097号 原告: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2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106、107、209、210、211、212、214、215、310、311、312、313、315、316室。 法定代表人:吴了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2023年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49,06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49,060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标准,自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酒吧六项装修工程。2021年11月16日,双方就各装修工程签订结算协议并确认:1.二、三楼包房、走道、楼梯装修工程最终结算价为4,780,000元,2.接待厅及辅助房装修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016,000元,3.酒吧公共卫生间装修、水电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308,000元,4.墙面隔音、大厅装修、后勤区域装修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204,000元,5.酒吧包房装修增加工程最终结算价为331,700元;酒吧包房装修增加工程结算款一次性支付,其余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保金于2021年9月17日开业交付使用算起,满六个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还签订《外立面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该项工程总价248,000元、总价包干。自WANMORE酒吧开业交付至今已逾六月,被告应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项合计9,887,700元。然被告仅支付工程款8,038,640元,被告仍欠付1,849,060元。因被告股东之间相互推诿,致协商不成,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与原告陈述的款项金额均无异议。被告于2021年9月17日开始试营业,2022年3月9日因疫情停业,后经营不稳定、存在困难,致逾期付款。被告确实欠款1,849,060元,希望原告给予一定时间,被告将某经营中逐步归还欠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是开业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然被告未实际开业,该款无须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且被告付款受到疫情影响,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 截至开庭之日,被告就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相关装修工程欠付原告工程款1,849,060元。双方于2021年11月16日约定:质保金自2021年9月17日开业交付使用起算满六个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协商了结本案纠纷,然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以涉案诸合同关系主体相同、性质相同、地址相同、履行混同、可视为整体为由,申请合并审理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于2021年11月16日已经确定质保期自2021年9月17日开业起算,被告亦自认于2021年9月17日开始试营业,即便歇业亦非原告所致,况且扣除疫情影响时段,至本案开庭之日,六个月的质保期亦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支付质保金。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欠款,系合法行使自身权利,故本院支持原告第一项诉请。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合并审理本案所涉纠纷、尚属合理,被告亦作答辩、未提异议,为免诉累,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艺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泓钦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849,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艺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1,441.54元,由被告上海艺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康 书 记 员 胡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