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游子航与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SM商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2616号
原告:游子航,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北京市。
被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鹏。
被告:厦门SM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HANSTANSY。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子航与被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SM商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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