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11诉前调书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截止至2022年3月1日,被告**计付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80000元,合计300000元。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偿还7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偿还100000元,剩余13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偿还完毕;二、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付清上述欠款后,双方之间因本案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5722元,减半收取286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8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第一笔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24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已扣划诉讼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网络账户1605.46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系轮候查封,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100元。2.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2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2022年8月3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判决载明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不在上述地点居住;2022年9月13日,委托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南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在南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司法拘留措施。
六、2022年9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11诉前调书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景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孙 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浩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