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三和项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5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驻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三和项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三和项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执15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