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3财保104号
申请人: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97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物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29层东塔01、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物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70,164.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生物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70,164.3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