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执恢83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1962年10月3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城关状元街道建设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156022273N。
法定代表人:饶金财,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7#,组织机构代码:58754379-1。
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泰宁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泰国用(2013)0503号]和坐落于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靖远路XXX号丹霞美地部分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累计执行到位金额19295454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4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檀 飞
审 判 员 林跃景
审 判 员 兰峻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友靖
书 记 员 吴 瑶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