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

负责人:刘宏强,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城关状元街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饶金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

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行、原审被告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其依法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