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407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俊,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会信用代码:91350429587543791C。

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城关状元街建设大楼**会信用代码:91350429156022273N。

法定代表人:饶金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翁长寿,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厚先,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9439844。

法定代表人:邱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志,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艳花,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田秀珍,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被告:陈振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被告:张盛洪,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县。

被告:陈伟,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张马荣,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王坤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蔡光升,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黄小红,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曹炳林,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许少锋,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李玉山,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杨峰,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张义福,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伟,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万红,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王福学,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陈柱山,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杨新安,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李发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王俊,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彭天杨,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王龙,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郑勇,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黄志,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元付,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祝猛,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罗梅英,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范荣桦,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张志红,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林仪东,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仪忠,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系林仪东的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兵,女,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林仪东的妻子。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翁长寿、刘厚先、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谭艳花、田秀珍、陈振蕊、张盛洪、陈伟、张马荣、王坤明、蔡光升、黄小红、曹炳林、许少锋、李玉山、杨峰、张义福、杨万红、王福学、陈柱山、杨新安、李发军、王俊、彭天杨、王龙、郑勇、黄志、***、李元付、祝猛、罗梅英、范荣桦、张志红、林仪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翁长寿、刘厚先、谭艳花、田秀珍、陈振蕊、张盛洪、陈伟、张马荣、王坤明、蔡光升、黄小红、曹炳林、许少锋、李玉山、杨峰、张义福、杨万红、王福学、陈柱山、杨新安、李发军、王俊、彭天杨、王龙、郑勇、黄志、***、李元付、祝猛、罗梅英、范荣桦、张志红、林仪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部分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翁长寿、刘厚先、谭艳花、田秀珍、陈振蕊、张盛洪、陈伟、张马荣、王坤明、蔡光升、黄小红、曹炳林、许少锋、李玉山、杨峰、张义福、杨万红、王福学、陈柱山、杨新安、李发军、王俊、彭天杨、王龙、郑勇、黄志、***、李元付、祝猛、罗梅英、范荣桦、张志红、林仪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6.2元,减半收取计17428.1元,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振泉

审判员  修晓贞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珺伊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