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翁长寿、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执异4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泰宁县城关状元街道建设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饶金财,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润泰公司开发的丹霞美地23号楼809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6年3月7日其与润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泰宁县杉城镇靖远路丹霞美地23号楼809室,并支付购房定金。现房屋被法院查封,请求解除对其所购房产的查封,继续履行原来的购房协议。
本院查明,2016年3月7日,***与润泰公司签订《“丹霞美地”二期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润泰公司开发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靖远路丹霞美地23号楼809室,建筑面积103.64平方米,总价款627000元,付款方式:签订认购协议书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前支付价款的30%,余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还提交2016年3月7日其向润泰公司转账20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润泰公司于同日出具的收据金额为20000元。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湖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对泰宁县杉城镇靖远路丹霞美地23号楼809室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等相关执行行为。目前,该房屋为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本院并没有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坐落于泰宁县杉城镇靖远路丹霞美地23号楼809室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等相关执行行为,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申请。
异议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牟旭
审判员陈永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