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冠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89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杰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冠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25号八达东路特2号。
法定代表人:熊美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冠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7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74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此,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潜江市冠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已约定本案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期间未答辩。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案卷中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潜江市冠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选择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潜江市冠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即依法向合同签署地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约定本案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依照该规定,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忠军
审判员  张志杰
审判员  杨艳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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