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89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杰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燕岭油纱路143号(14)。
法定代表人:牛光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7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74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此,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是《专业分包合同》,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子案由,应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施工行为地在湖北省潜江市,因而,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期间未答辩。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案卷中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审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纷纠不当。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的建设地址在湖北省潜江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本案施工行为地在湖北省潜江市,因而确定湖北省潜江市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潜江市,故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忠军
审判员  张志杰
审判员  杨艳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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