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万佳电器经营部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741号之一
原告:潜江市万佳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材装饰市场繁荣路60-61号。
经营者:何威,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89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杰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潜江市万佳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万佳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装兄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万佳经营部诉称,判令被告华装兄弟公司支付原告万佳经营部货款124908元;被告中建六局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中建六局公司中标位于潜江市××湖北龙展馆(EPC)项目后,将该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给被告华装兄弟公司,被告华装兄弟公司授权缪群山为其公司委托代理人。2017年5月26日,原告万佳经营部与被告华装兄弟公司代理人缪群山签订物资材料采购合同1份,约定最终结算量以现场实际提料签收工程量为准。供货完毕后被告华装兄弟公司付款50%,业主方指定的审计部门完成后付清全部货款。截止2018年5月15日,原告万佳经营部共向涉案项目工地供应灯具总计174908元。被告华装兄弟公司指定的代理人严贵元在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此后,被告华装兄弟公司、代理人缪群山先后支付原告万佳经营部货款50000元,尚有货款124908元款未予支付。2019年1月31日,被告中建六局公司龙展馆项目部向原告万佳经营部出具承诺书,对被告华装兄弟公司的工程款暂不拨付由其代管,等完善有关手续后再行支付。现湖北龙展馆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华装兄弟公司拒不履行完善有关施工、竣工手续,导致原告万佳经营部讨要货款无果。为此,原告万佳经营部特提起诉讼。
被告华装兄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装兄弟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因此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万佳经营部与被告华装兄弟公司签订的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第九条补充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议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即依法向合同签署地区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华装兄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和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