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钱洲某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558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理人:刘丽丽(原告***之妻),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锋,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钱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A区135号。
法定代表人:于正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红,上海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第三人: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89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杰鹏,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龙,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驿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斌,男,上海驿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钱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驿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9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2023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贇
人民陪审员 杨 桃
人民陪审员 元颖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季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