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钱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558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理人:刘丽丽(原告***之妻),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锋,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钱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A区135号。
法定代表人:于正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红,上海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第三人: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89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杰鹏,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龙,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驿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斌,男,上海驿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钱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驿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上海钱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驿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贇
人民陪审员 杨 桃
人民陪审员 元颖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季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