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5民初3397号 原告: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燕岭油纱路143号(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3号3号楼589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华装兄弟(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装兄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大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华装兄弟公司支付大自然公司工程款252347.22元;二、中建六局在欠付华装兄弟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代华装兄弟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建六局、华装兄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中建六局中标位于潜江市紫月路的湖北龙展馆(EPC)项目,后中建六局将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给华装兄弟公司,华装兄弟公司授权***为湖北龙展馆室内装修工程的代理人。2017年5月15日,大自然公司与华装兄弟公司代理人***签订《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一份,由大自然公司向湖北龙展馆工地供应室内装修木门及木饰面装饰工程,工程造价暂定547850元,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量计算。2020年4月30日,大自然公司在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中建六局、华装兄弟公司,诉讼中,法院委托专业公司鉴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504694.45元,潜江法院主持调解结案,达成调解协议:...余款252347.22元待中建六局与业主审计完成,华装兄弟公司在业主拨付工程余款3日内支付完毕,中建六局在欠付华装兄弟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代华装兄弟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前期工程款已支付。2021年12月20日,涉案工程造价审计完成,余款252347.22元付款条件已成就,但中建六局、华装兄弟公司一直未向大自然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大自然公司诉请的是其与华装兄弟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50%的余款252347.22元,该款项在本院(2020)鄂9005民初744号大自然公司与中建六局、华装兄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进行了处理,即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第一条“……余款252347.22元待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业主审计完成后,在业主拨付工程余款3日内支付完毕……”大自然公司就该款项再次向本院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退还原告湖北大自然马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