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65号金碧阁1402室。
法定代表人:生桂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东胜路与硅谷大街交汇范响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赫忠仁,系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工商总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执行。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郝建委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