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83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生桂芹,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福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83民初40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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