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5097号******
原告***鑫,住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工农大街与铁北路交汇处盛世之星餐饮有限公司3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德惠市。******
原告***鑫与被告**、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鑫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诸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1025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连带给付义务;2.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为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清泉大街0888号,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0元,返还原告2288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