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诸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1025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连带给付义务;2.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为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清泉大街0888号,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0元,返还原告2288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