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2民初4556号
原告***,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