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3民初1532号

原告: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光电信息产业园7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6284216X6。

法定代表人:张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男,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744K。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总经理。

原告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8日被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上访。永定区人民政府筹资50万元由原告借给被告垫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人社局的监督下由原告统一发放给农民工)。当日,甲方: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丙方:泉州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下,三方达成并签订《关于垫付泉州北峰工程公司部分农民工工资的三方协议书》。2019年7月1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先行归还借款41万元。现据原告前期了解,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已归还泉州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5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额归还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借款50万元。

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对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即《关于垫付泉州北峰工程公司部分农民工工资的三方协议书》1份、《借据》1张、《北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汇总表》1张、《记账凭证》1张、《兴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1张、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1份、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南司函《2019》8号《函》1份、公告费缴费《电子回章》1张,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以上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8日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上访。为化解社会矛盾,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筹资500000元,由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给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日,甲方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与丙方泉州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关于垫付泉州北峰工程公司部分农民工工资的三方协议书》1份,约定:“一、由龙岩市永定区政府筹资50万元(款项由甲方承办)借给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垫付被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人社局的监督下由园区统一发给农民工),丙方应在收到乙方或杨中龙支付265万元农民工工资,立即归还永定区政府借出的垫付款项50万元给甲方(乙方在支付丙方265万元农民工工资款时,负责将其中的50万元支付给甲方,作为永定区政府垫付款还款)。……”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向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在收到龙岩中川置业有限265万元工程款时,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据》中盖“永定胜达美家居建材城工程项目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宋安辉签名。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永定区人民政府的50万元后,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在超、杨云洪等12名施工班主支付了合计50万元农民工工资。另查明,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郑友好、杨中龙、郑胜辉、郑清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事实明确表示无异议。借款后,经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催收,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和杨中龙亦未代为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关于垫付泉州北峰工程公司部分农民工工资的三方协议书》及《借据》中明确约定该借款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案中原告在收到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500,000元后,已代为支付各施工班主的工程余款共计500,000元,可认定为原告依约定已经完成了借款款项的交付。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事实,有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据》及其他相关证据为据,现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被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在经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催收借款后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归还,现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由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吴 慧 华

人民陪审员 郭 振 烽

人民陪审员 赖 华 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敏(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