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再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2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74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家恭,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再生,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