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执00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