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铭轻彩钢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844号

申请人: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凤,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38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