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972号
申请人: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凤,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波,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经理。
申请人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88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账号:X)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