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896号

申请人: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凤,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波,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经理。

申请人抚顺盛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88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账号:X)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