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长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159号
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波,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北区甲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关博文,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8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长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X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