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6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行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款产生的滞纳金2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他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106执94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