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5234号
原告:***,女,1989年9月2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李国波。
被告:王启武,男,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王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