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甲1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波。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周其巍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