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6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罚款2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0,000.00(其中罚款2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106执10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