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26民初64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万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