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750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镇池北区场区水塔路。
法定代理人:秦瑞,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东珠海路南临河风景61号1单元127室。
法定代表人:孙成刚,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7503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敏
审判员 鲁 伟
审判员 台益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