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民初221号之三
原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路南临河风景61号1单元127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747元,减半收取64873.50元,由原告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燕峰
审判员  陈立晖
审判员  金 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