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610-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盛大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娜,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东。珠海路南临河风景61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建伟,男,1971年7月11日生。
被执行人:陈红,女,1975年7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盛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建伟、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民众公证处(2020)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5304号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建伟、陈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1000000.00元及利息。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盛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建伟、陈红于2021年12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依据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龙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