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唐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26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2号楼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东珠海路南临河风景61号1**1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880,249.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2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月28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信息、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案款347,200.2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林地、**、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信息,2023年1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与**共有的位于九台市南山街上台村一社1社-607-1栋无**1,建筑面积:216平方米的房屋。因无法联系到共有人**,故该房屋暂无法处置,待联系到共有人**后,再进行后续处置。 4、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5、2023年2月1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上述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对该执行过程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