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辖57号
原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504室。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777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庆,检察长。
原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16日,原被告就被告的涉密档案扫描及监控工程签订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合同总价5,385,124.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4个月之内在被告办公楼交货,在涉密扫描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2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1,860,000.00元。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支付3,255,867.80元,另5%的保证金在保质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8年3月26日将合同约定的卷宗书刊扫描仪3台移交给被告,被告验收并盖章签字上报了《朝阳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2018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期间被告方始终派遣工作人员监督、指导、检验。因工程涉及被告公共部分的修缮及改造等被告的原因,2018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延期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应付节点款发票186万元整,被告告知已按相关流程提交至财政局。后因被告方原因通知工程停工,该工程已产生应付款2,059,033.36元。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属于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059,033.36元及利息203,758.51元(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2.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系同一辖区司法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负有监督职能。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本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特殊利害关系,故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负有法律监督职能,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本案的民事被告,故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