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5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宏,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富苑尊邸504室。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572元。
保全费3423元,由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瑾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