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5847号
原告:***,女,1995年8月4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富苑尊邸504室。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涛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