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465号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宏,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富苑尊邸504室。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
被告:**,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天地十二坊19栋。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京0106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05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057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瑾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