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英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昕,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任玲,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伯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校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昕、任铃,上诉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大原、葛校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审判员  王 亮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