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5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长春市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与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累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89937.86元,其中本院执行费2749元,剩余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吉A×××**(2013年北京现代牌)机动车,本院未控制车辆。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有部分保险,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保单现金价值。 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因该公积金账户未完成账户封存,无法进行扣划,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三年(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 通过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通过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广东省是深圳市登记有房屋一处,具体坐落为龙岗区龙岗街道鹏达花园2栋(兴彩居),不动产权证书号为6000142263,建筑面积71.0平方米,房屋性质市场化商品房的房屋,存在在先司法查封,本院已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本院已依法对***、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