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4民初87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威尼斯花园会馆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兴邦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邦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6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合法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抵账协议》,约定被告将大禹南湖首府7栋1004室,建筑面积116.52平方米房屋,房款总价1,075,236元,7栋2301室,建筑面积124.37平方米房屋,房款总价1,196,180元;277号车位,总价420,000元,抵顶原告的人工费。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及车位。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兴邦建筑公司辩称,对房屋抵账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协议约定抵顶的是两个房屋两个车位,实际抵顶的是两个房屋一个车位。我公司的房屋也是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乾源房产公司)抵顶过来的,我公司已经配合原告在乾源房产公司办理了相应房屋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兴邦建筑公司与**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房屋抵账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施工的大禹南湖首府工程项目的水电班组承包人,甲方将大禹南湖首府7栋1004室(建筑面积116.52平方米、房款总价1,075,836元),7栋2301室(建筑面积116.52平方米、房款总价1,075,836元)抵付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兴邦建筑公司即按约定将房屋抵付给**。兴邦建筑公司上述抵付房屋系由乾源房产公司抵付该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个人存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转让合同、离婚协议书、欠条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兴邦建筑公司与**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签订后,兴邦建筑公司已按约定将房屋抵付给**,兴邦建筑公司对于抵付房屋并无异议,至于房屋抵付后**与乾源房产公司、兴邦建筑公司发生的其他纠纷,亦不影响协议效力。现**主张确认《房屋抵账协议》有效,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