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2号楼1-2层10-12轴网点。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并提供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6740001.01元; 二、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亚龙塑钢窗厂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权证号:吉房权船字第XXXX号;查封效力及于相应土地使用权2252平方米,权证号:吉船集用(2003)字第020410107号;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大二区21号楼3**7层36号房地产,权证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四、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大二区6号楼1**7层11号房地产,权证号:吉(2021)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上列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长 武 洋 审判员 于大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杨